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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垃圾分类新规出台

发布时间:2019-12-20 17:23人气: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改决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自2012年条例施行以来,本市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并对个人违法投放垃圾的行为,实行教育和处罚相结合。违规投放的个人“屡教不改”,最高可处200元罚款。此外,要求餐馆、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随后进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进一步介绍了法规修改的背景及重点内容。

一、
分类标准和垃圾桶设置:明确垃圾四分法 因地制宜设桶 
     垃圾到底分几类投放?为方便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知,避免产生概念混淆,条例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并在附则中给出定义。

     对于垃圾桶的设置,条例区分单位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其他公共场所三类区域分别提出细化的设置要求。其中,对于住宅小区和自然村,要求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四类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同时,明确市城管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二、个人将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个人不分类投放“屡教不改”最高可罚200元
    
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北京等重点城市于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在处罚方式上,设定了处罚梯度,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其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信息将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规定,受处罚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三、社会共治: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垃圾分类要靠人人动手。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引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同时,支持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参与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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